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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资源之气态水权的民法思考           
浅析水资源之气态水权的民法思考
些内容。具体说环境权是一项包括环境资源使用权、环境状况知情权、环境决策参与权以及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内容的一项复合性权利〔由于水权具有其环境复合性的一些法律特征,也就使水权从环境权保护的角度得以界定,确立为一项新型的法律权利。1987年我国实施的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也对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污染,规定了专门的民事责任。
  综上,可谓是从陆地部分,对水资源产权的一种浅显的民法审视。然而按照水文循环的 规律 推论之,亦可引出更为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即当陆地上的水资源转化为气态水时,这种离开地面的水权关系该当何论?那种掌握着“人工增雨”或气态水利用技术的人,是不是也就意味着拥有了这种气态水的产权?对此,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并基于这种认识提出确立气态权的概念并论述之。
  2水资源的有限特性与人类对气态水的开发利用
  储量有限是水资源所具有的重要特征据记载,全球的淡水资源仅占全球总水量的2.5%(其中大部分储存在极地冰川中),人类真正可直接利用的淡水资源仅约占全球总量的0.8%。由于水资源自身又具有流动性,便使之处在不断地消耗与补充循环的过程中,以维持生态的平衡,而真正直接地供给人类利用的水资源是十分有限的。因此,寻求水的新资源,争取开发和利用非液态的其他形态水资源,成为当今人类共同追求的目标。
  从物理性质角度分析,水可分为固态水、液态水和气态水。其表现在一个大气压和0℃时,冰、水和水蒸气处于二种形态的平衡状态(据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研究人员最近声称,水除了固态、液态和气态以外,还有玻璃态。它是一种过冷的液态,即液态水在摄氏零度以下不结冰而保持液态。液态的水大约在165飞就可转变为玻璃态,太空中的水蒸气在星际尘埃等物体的冰冷表面上会形成玻璃态水)。当在一定的温度和条件下,以仁状态的水则相互转化地球上的水循环,即通过太阳辐射能的作用,海洋及陆地上的水蒸发成水蒸气上升到空中,在其过程中遇冷凝结便形成降水,降到地面的水又形成地面径流和地下径流。这一过程周而复始、无限循环,维系着水资源的总量平衡。雨循环运行,年均蒸发与降雨量在海洋部分为430和390万亿m“。由于分布的不均衡性,海洋每年将蒸发与降雨的差值送往陆地,形成降雨大于蒸发,年平均获得40万亿m“的径流水量,我国各地的年降水量为62万亿m,,这是我国水资源补给的主要来源。
  自20世纪40年代以来,美国、俄罗斯和以色列等20多个国家,开始了现代人工增雨技术的研究和推行工作。这项工作即运用探测、催化技术,以及云和降水数值模式等技术,在云中播撒一定的催化剂,促进大雨滴或冰晶的生成,使更多的气态水转化为液态水,或在一定范围内促进大气的上升运动,使云体增大以得到更多的降水。据以色列1976一1991年的人工增雨结果显示,其技术获得r相对增雨6%。我国从1958年起先后在1100多个县开展了人工增雨作用,充分证实这项技术的增雨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重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出了积极开展人工增雨的措施由此,个人认为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人们不断拓宽水资源的研究与应用领域,作为水资源中水文循环重要组成部分的气态水,在当今高新技术的作用下已愈加普遍地得以开发和利用,因而我国水资源管理的范围也应随之调整,且纳人法制的议事日程,对于气态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特别是对气态水产权的法律保护,应该尽快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予以规范和调整。

  3从民法的视角看气态水权与保护
  笔者以为,从民法的视角来研究气态水权,关键的还是其所有权和使用权问题。首先是关于气态水的所有权。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料条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我国的对所有权的定义是指 法律 所确认的对物质资料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水资源的所有权,从形式上看是人们与水资源的关系,但在实质上是法律确认和保护的人与人之间对水资源的占有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法学界的学者们对我国水权的解释主要有只层意思:其一,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它说明作为水资源,不能由国家以外的主体享有所有权;其二,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三,国家依法保护单位和个人的水使用权,只要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其合法权益就受到法律保护。
  水资源所有权法律关系的构成也必须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水资源所有权关系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有所变更,从而引起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从前文论及的水权法律特性可知,气态水的产权当然也属水资源产权范畴。由于产权的性质一般可界定为私有、共有和公有,因而只要水资源公有法律关系存续,该气态水产权便具有公有性质。这也就是说既然我国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那么气态水权也应属国家所有,却不因陆地水蒸发离开地面而改变其所有权关系。这里需要特别提出的是依水文气象学理论,从地表至空中云层这中间属于大气对流层,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气态水层,由此决定一定地域的地表平面垂直上升至空中云层的气态水产权,应当属于该地域地表水的所有权人或土地的所有权人。
  另一方面是关于气态水的使用权。所谓使用权,是指所有人直接(或依法和依约定由非所有人)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占有利用的权利。水的使用权主要包括水的分配、水的使用和收益等。根据水的使用权属划分,包括有国家水资源使用权和集体(个人)水使用权。根据人们对用水的需求,一般可划分为人的基本生活用水、生态用水、农业用水和经济用水。在水权的分配方面,有按照流域或地域分水,又有上、下游之间分水或某地域内的地表水、地下水、主水、客水、过境水之分。在其他分水方面,还包括水能、水质等问题。在水权的使用收益方面,全面贯彻以下优先原则,即在供给各类用水时,优先保障人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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