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精省”工程改革及其政治影响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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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精省”工程改革及其政治影响刍议
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规定,省是自治团体,仅次于“中央”。1949年后,台湾当局实际管辖范围仅局限于台湾岛、澎湖列岛、金门马祖及其附属岛屿。根据第1个“宪法”增修条文的规定,“中华民国”治权及于所谓“自由地区”,包括台湾和“福建”两省,但以台湾省为主。依“省县自治法”和“直辖市自治法”,省、直辖市均属于实施地方自治的公法人。1997年“宪政改革”以及随后开展的“精省”工程结束后,“省”的地位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一、“精省”工程改革的背景、内容及措施 (一)“精省”工程改革的背景 国民党败退驻台后,在台湾地区推行地方自治,在省、县之下,还推行乡(镇、市)自治。这样一来,在台湾地区的纵向权力系统中,便存在着“中央”、省(直辖市)、县(市)及乡(镇、市)四级政权组织。就台湾当局管辖的面积而言,其行政层级显得过多。其中,台湾省所辖地区与“中央政府”所辖地区有98%的重叠,人口则有80%的重复。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省如何划分权限,自然更要审慎地考量;同时,省的地位与功能乃不免备受质疑。WwW.yBaSK.Com 1994年,依据“省县自治法”,台湾省省长首度民选。省长民选,固然满足了民主参与的需求,但在行政区域未重新划定、台湾省与“中央”辖区大幅重叠的情况下,挟台湾省庞大政经资源与雄厚民意基础的台湾省省长,必将成为政治强人。为避免“叶里钦效应”而引发的政治不安,台湾岛内围绕着“省制改革方案”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并提出了各种不同的改革意见,其中最主要的是“多省制论”与“省虚级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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