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会计的新内容——排污权交易会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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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会计的新内容——排污权交易会计
【摘 要】 排污权交易主要有基线与信用、总量管制与交易两种机制。针对其会计处理,美国、日本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已发布相关的准则,但是我国尚为空白,缺乏相应的准则规范。排污权的确认应结合排污权交易参与主体的目的和排污权的期限,而在计量属性的选择上则应考虑市场的活跃程度。论文联盟*编辑。 【关键词】 排污权; 确认; 计量; 披露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环境经济政策,在国外已经得到一定的发展,而在我国却是刚刚起步。排污权交易会计成为我国环境会计研究中一个新的话题。 一、排污权交易的起源及发展 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首先提出排污权,其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设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出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卖。这样,就将一种市场机制引入环境污染治理中,而不是单纯地依靠政府调控手段。 排污权交易中,设定排放限度和减排指标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线与信用(Baseline and Credit,B&C)机制,一种是总量管制与交易(Cap and Trade,C&T)机制。在B&C机制下,政府基于正常的排放率来分配许可证,对于每一个主体都设定一个基准线(base line),该基准线以下的排放不需要付费。一定时期后,如果主体的排放量低于基准线的话,就会获得一种“信用(credit)”,而这些信用可以再通过市场卖给那些超过基准线的主体。但这种机制的一个缺点是可交易的许可证可能是不充分的,不足以维持市场。而C&T机制下,却是先制定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然后参照过去的排放量分配最大排放限度给各企业。 二、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1993年3月,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首次发布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的委员会文件18CFR Parts 101 and 102,该报告对排污权分类、价值评估、费用确认及报告等作了详细规范。2003年FASB下设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对参与总量控制和交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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