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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近日,最高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学者认为这部司法解释有“城市人的法律”的倾向。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某些方面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基本内容
  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基本内容有四个方面。第一,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比如:关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第二,亲子关系认定及确认婚生子女否认和非婚生子女认领等论文联盟wWw.LWlm.com亲属制度。第三,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具体问题的解决方法。这部分是该解释的重中之重,包括: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夫妻之间借贷等问题的解决。第四,规定司法解释三的效力。
  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要条文的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突出对夫妻个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重视对方贡献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时所起的作用。其中的有些规定很具合理性,比如: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之前婚姻法的规定是:夫妻只有在离婚时才能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有重大理由也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谓是我国婚姻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从法的秩序价值来看,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价值之一,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法律不能保障社会处于有秩序的状态,就谈不上对自由、平等以及其他价值的保障。该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虽然允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并没有因为共同财产的分割而解除,这就维护了婚姻这一公共秩序的稳定,对于维持家庭和睦和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注重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的保护是史无前例的,可谓是一个重大突破,。从法的平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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