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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浅析《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值来看,这样的规定合法合理,值得肯定。当然笔者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有一些不妥之处,比如:
  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首先,我国判定夫妻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破裂”,可见,感情在婚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么,此条规定就是对婚姻产生源泉即感情的一种否定。其次,从实践来看,就算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个人经营活动亏本了,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所偿还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该借款就不具备实际的法律意义,因为它始终没有改变夫妻财产共同共有这个事实。总之,此条规定使婚姻变得很具功利性,忽视了感情在婚姻生活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不太合理。
  三、对今后我国婚姻法发展方向的展望
  1.将农村婚姻家庭关系纳入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农民是中国人口的大多数,鉴于农村需要耕种的特殊性,往往需要女性在家专门从事生产和家务劳动,

而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房屋都会登记在男方名下,如果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离婚时房屋归产权登记一方即男方所有,这样一旦农村的女性离婚,就会面临人财两失的悲惨境地。因此,在这方面,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借鉴吸收国外的经验,将生产和家务劳动进行量化,在离婚时,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从而维护农村女性的合法权益,否则,农村女性就成了免费的高级保姆,多年来为家庭做出贡献,最后却一无所有。所以为了实现公平,应当对农村女性的生产和家务劳动进行量化。
  2.对男方提出离婚作出限制规定
  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更侧重于保护男方的利益,因此为了平衡男女双方的利益,更好的保护女性这一弱势群体,笔者认为应该对男方提出离婚作出限制规定。《大戴礼记·本命》曰:“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如果妻子为公婆持服居丧、守孝尽礼,娶进门时夫论文联盟wWw.LWlm.com家贫贱但后来富贵的,在迎娶后岳家因为各种变故已经没有亲人、没有归宿的,哪怕犯有七出,也不得出妻。否则将处以刑罚,并且出妻行为无效,原婚姻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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