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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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的区分
2011年3月,中国证监会对南京中北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南京中北公司2003年、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包括: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四个方面;南京中北公司七位高管及负责该公司年报审计的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被罚。该案中,南京中北公司一些董事辩称,年报由审计机构审计过,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出具的,因此论文联盟wWw.LWlm.com不应承担责任。本案再次说明,虽然“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在理论上有不同的界定,但是在实践中很难把审计师的审计责任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区分开来(Schwartz,1997)。本文通过对难以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以下简称“两责”)的原因进行分析,进而阐明了审计需求保险理论的合理性——一种确定审计责任的合理制度安排。 一、“两责”难以区分的原因分析 1.“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概念交叉。审计师的审计责任主要是指其对委托单位编制的会计报表是否真实、公允所做出的审计结论负责,并为查出对财务有重大影响的错报提供合理保证。会计责任是指管理当局要对建立、维护公司内控以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理论上两个概念的区别非常明确:各自的负责主体、依据和内容都不尽相同。事实上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指向的是同一个标的,即有重大错报的财务报表。正是由于对同一标的设定了不同的责任往往导致两责外延的交叉重叠,并引发实践中因难以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而出现“公婆各有理”的局面。 2.审计业务委托人的错位。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向公众的投资者(所有者)负责,因此理论上审计业务的实际委托人就是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然而由于审计结果的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点以及实际委托人之间因协商一致而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所以现实中选择审计师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有可能通过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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