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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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问责主体的探讨
近年来,国家机关人员屡犯屡审、屡审屡犯的现象引起人们的质疑。这一现象实质上与不甚明确的审计问责机制有脱不掉的关系。目前的审计问责制度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缺乏一个强有力的问责主体;二是审计与问责没有很好地论文联盟wWw.LWlm.com衔接起来。 公共资金的违规、低效使用是一种人为的结果,如果不解决责任人的问题,审计发现的违规事项会越来越多。经济责任审计,正是单独针对人的一部分审计职能。我国权力制约机制和监督体系尚不完善,许多职权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权力寻租的现象,从而导致职权滥用行为。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发挥其在权力制约监督中的作用,特别是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分析主要针对经济责任审计的理论定位、产生基础、风险管理和业务工作完善等方面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人进行问责方面的研究,对经济责任审计问责的内涵及问责的内容、主体、客体的认识还没有达成一致。因此,有效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健全经济责任审计问责制,从经济事件中看到人,抓住审计的根本,转变审计对事不对人的传统观念,对强化政府责任人的民主意识,保证现有公共产品的分配效率和质量十分重要。 一、 经济责任的责任分析 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财产所有者将其财产交付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财产所有者授予受托者管理或经营的权力,而受托者负有为财产所有者代为管理或经营的经济责任。受托经济责任关系确定后,授权委托者为了维护其利益有必要对受托管理者或受托经营者的经济履行情况进行审查,以评价其经济责任,并进一步确认、解脱其经济责任。 关于问责制的概念,学术界并没有权威和统一的定义,一般认为,“问责制”即追究责任的制度。广义上,问责制是指有权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对具有问责事由的行为人责任进行追究的制度。这里行为人的范围包括公职人员、企业领导人员甚至是负有责任的普通公民。责任范围也广泛,包括道德、政治、行政、法律、领导等多种责任。问责制是指无论任何组织、任何人,只要违法侵害了无辜公民的利益或社会公益,一概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否定性的后果。 在我国经济责任审计中,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委托人,把公共资源的经营管理权授权给领导人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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