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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事法院刑事合作的基本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刑事合作的基本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刑事合作的基本原则

2006年3月20日,国际刑事法院首次成功地审理了托马斯•卢班嘎一案,该案成功开庭的关键在于刚果政府协助国际刑事法院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并将其移交法院。这一过程不仅增强了人们对国际刑事法院刑事合作机制的信心,同时也引起人们论文联盟Www.LWlm.com对国际刑事法院刑事合作程序和制度的更多关注。由于国际刑事法院刑事合作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制度,对国际刑事合作和司法协助具有根本性的指导意义和约束力,对其进行具体的探析无疑是有意义的。考虑到国际刑事法院依据1998年《罗马规约》成立,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是主权国家并立的国际社会,有关制度是近年来国际人权保护理念的物化,我们认为国际刑事法院刑事合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国家主权、保障人权,以及适用《罗马规约》。
  
  (一)尊重国家主权
  
  近代意义上国家主权的概念源于16世纪中叶,法国政治家、法学家让•博丹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中对国家主权进行了阐述,随后,经过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等近代政治思想家的发挥,主权概念越来越丰富[1]79,“主权”一词被广泛接受,并成为国际法的核心概念。国家主权是国家具有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对内最高,对外独立,即对一国国内而言在国家之上不得再有权力,对其他国际社会成员而言为独立存在的权力,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管辖和支配。基于主权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特征,国家有自由决定其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国家形式及其对外政策的权力,对其境内的人 、物以及事件具有最高的管辖支配权和对其本国公民的属人管辖权。这种主权的行使是排他的,不受外国的干涉。相应地,不同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各自独立平等,构成了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规范的国际法最主要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2项规定的“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便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罗马规约》序言中也明确重申了《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特别是各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体现并贯穿国际刑事法院刑事合作与司法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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