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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美国制约的国际刑事法院           
受美国制约的国际刑事法院

受美国制约的国际刑事法院

 论文联盟Www.LWlm.com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50年后,121个国家在罗马召开会议,决定创建一个国际刑事法院(ICC)。依据1998年的《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对三种最严重的国际罪行行使管辖权:即种族灭绝罪、战争罪和反人类罪。
  
  
   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联合国内带头倡导组建一个永久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很多年后,即1994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就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克林顿政府对此规约表示欢迎。就在此时,发生了“前南斯拉夫惨案”和“卢旺达惨案”。于是,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克林顿政府的国务卿奥尔布莱特在联合国安理会内带头组建第一个国际刑事法庭。1993年,安理会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它承担着起诉“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国家领土内犯下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第二年,第二个国际法庭,即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成立,它负责管辖在卢旺达国家领土内犯下的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这些国际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的机构,也就意味着,包括美国在内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一些重要的决定上能够发挥重要的影响作用,诸如检察官的任命,法官的选举以及开支预算等。
   在这两个国际法庭中,美国担任着重要角色,并且是最大的资金捐助国。如果没有美国的支持或者创意,国际法庭根本不可能产生;同时如果没有美国的施压,也就不可能将那些被告方,特别是米洛舍维奇,送交到海牙法院。曾有广泛报道称,布什政府曾威胁说,如果新的南斯拉夫政府不将米洛舍维奇送交国际法院,那么美国将拒绝对其提供1亿美元的财政援助。可见,美国对于组建国际刑事法庭,原则上并不反对。如果说存在反对意见,那就是反对将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适用到美国人头上。
   近五50年的努力尝试,在纽伦堡、东京、海牙、阿鲁沙区(坦桑尼亚),一种广泛的共识已经形成,即在一些情况下,国内法院无法,或者说不愿意,对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提出起诉。皮诺切特(1973年至1990年为智利军事独裁首脑——编者)案件显示出国内法院可以有所作为,同时也体现出了它们的缺陷性。英国法院能够对皮诺切特实施司法管辖,原因在于他碰巧访问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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