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刑法罪名的立法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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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刑法罪名的立法化
一、中国刑法立法的发展 1997年3月14论文联盟www.LWlm.CoM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施行,时至2011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分则的有关内容共作了一《决定》、八《修正案》的九次补充和修改。 二、中国刑法罪名司法解释的发展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生效施行后,时至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先后六次对刑法罪名加以确定、修改和补充,分别有:1、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2、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3、2002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4、200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5、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6、200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三、对中国刑法罪名数量的解析 1、“两高” 对刑法罪名数量、罪名名称上出现的分歧。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确定刑法共413个罪名,1997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确定刑法共414个罪名。 2、“两高” 对刑法罪名数量、罪名名称上取得一致。“两高”依法均有司法解释权,在刑法罪名数量、罪名名称上出现不一致的解释,不仅有失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执行,故此“两高”于2002年3月26日联合制定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3、一《决定》、《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二)》、《刑法修正案(三)》引起刑法罪名的演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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