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支持与保护的法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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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支持与保护的法理依据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历来是各国政府的主要干预对象,农业保护主义一直盛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推进工业化过程中井不是单纯的依靠市场来调节农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的,而是对其实行了一系列的支持与保护措施。在我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是指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为实现农业的健康与稳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快速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进步,通过财政支持与非财政支持的方式不断加强政策扶持,以稳定农业的市场环境,强化农业发展基础,提高农业综合竞争能力,对农业采取的一系列支持和保护措施的总称。农业保护具体包括贸易保护、出口补贴和生产补贴等,以刺激国内农业生产、维护国内农业利益为主。农业支持则是从改善农业生产、流通和交换的基本条件入手,按照“授渔”而非“授鱼”的基本思路,通过改善农业科技、教育、水利、环保、基础设施等环境来促进农业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成长、发育已经步入到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为支撑的农村新经济体制”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 一、以公平正义价值为视角的农业支持与保护 公平作为人类最为古老的观念之一,是法律始终追求的价值理念。公平正义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理想目标。罗尔斯把他的公平(正义)观概括为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①第一个原则可概括为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可概括为机会的公平原则与差别原则。即既主张在经济和社会领域制定某种规则以实现分配正义,又强调对“最不利者”进行倾斜,从而缩小主体间的不平等差距以实现实质平等。正义所关注的是法律规范和制度性安排的内容,它们对人类的影响以及它们在增进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方面的价值,一个群体的秩序或一个社会的制度是否适合于实现其基本的目标。 (一)以国家发展策略的变迁为视角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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