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渔业安全生产积极探索研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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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渔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渔业安全管理体制 (1)责任主体错位。有些地方过于强调政府及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忽视了渔业生产者应承担的责任,各级政府,渔业安全监督机构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承担日常安全检查工作,而渔业安全生产单位的主体责任却被淡化、弱化、责任主体产生错位。 (2)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存在矛盾。渔业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执法监督体制,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安全监督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受当地政府管辖,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与其是业务指导关系,全国各地渔业安全监督机构设置情况差异较大,上下级之间,不同地方之间机构设置不一致,名称也不统一,降低了渔业安全监督管理的统一性。渔港监督机关具有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特性和职权,属于专门权限的行政机关,目前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设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之内,接受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渔港监督机关的双重领导,由于渔业体制上的原因,造成了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之间的职责不清,导致管理权限与应该承担责任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 (3)管理力量薄弱。特别是基层,由于人员少,管理力量薄弱,致使渔船进出港签证、海上执法检查等很多管理措施无法完全落实到位,对渔船安全的全方位监督功能无法正常发挥,管理效果难以保证。 2.2 渔业安全生产总体投入不足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渔业安全生产投入在不断增加,但也没有解决根本问题,渔业安全生产形式仍然严峻,渔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渔业安全基础设施投入力度不大。如渔港、码头、防浪(波)堤,渔用航标和通讯基站等公共事业项目长期缺少专项维修养护资金的投入,对渔业安全生产构成威胁,增加了渔业安全生产的隐患。 2.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水平较低 (1)目前在渔业船员群体构成中,绝大多数船员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沿海渔民,基本上是来自边远山区和贫困地区的人员,文化水平低,即使是受过从业前的渔业安全基础培训,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从素质角度达到相应的安全技能标准要求,船东佣工私拉乱招造成的船员不经培训直接上岗,不了解渔船作业危险性特点就出海作业的情况相当普遍,同时由于渔船船员的流动性大,这些人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在短时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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