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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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闻侵权与新闻法治
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法治意识大大增强,对于新闻侵权等问题也日益关注,而新闻侵权案件也逐渐增多。新闻官司的不断发生,一方面说明公民的法治意识和人格尊严意识在不断增强;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在目前我国的国情下,新闻媒体如果动辄因为新闻侵权而陷入诉讼之中,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是不利于我国新闻事业正常发展的。新闻官司不仅使新闻机构承受巨大压力,更重要的是新闻单位的权威性受到影响,信誉受到损害,这显然会影响到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新闻媒体充分发挥作用,且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如何协调和处理好公民法治意识的增强与媒体新闻侵权案例的不断发生,就成为了我们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从本质上说,新闻侵权是新闻自由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而新闻自由又是新闻法治化的重要体现。所以,如何处理好新闻法治、新闻自由和新闻侵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新闻事业发展之路上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在任何国家,新闻自由都享有崇高的地位,但任何自由都是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条件的。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所以说,任何自由都不是毫无限制的自由,相反,任何自由都要在遵循了一定的约束之下,才能谈之为自由。 一、新闻侵权 1、新闻侵权的定义 针对新闻侵权这一个概念,学界有诸多定义,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孙旭培教授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1]承德日报总编辑陈集亮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2]香港树仁大学教授魏永征认为:“新闻侵权行为就是在新闻采集和传播中侵害他人(自然人法人)人格权的一种行为。&rdquo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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