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技体育管理中刑法手段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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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竞技体育管理中刑法手段的运用
当前,竞技体育领域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出现了很多丑恶现象,运用刑法手段来规范竞技体育领域相关行为已成为社会上的一个普遍呼声。在运用刑法手段管理竞技体育时,一定要合理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使其既规范和约束相应行为,同时也不妨碍竞技体育的发展。在划定竞技体育领域犯罪圈时,应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同时考虑行为的社会相当性。 1. 社会危害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根据 社会危害性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对于指导刑事立法具有重要作用。在决定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必须考虑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不仅不能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也不能予以犯罪化。 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如果社会危害性严重,达到了犯罪的程度的话,就需要通过刑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运用刑法的力量对其加以规制,预防类似行为的发生。 对于我国的竞技体育来说,近年来该领域屡屡发生重大恶性案件,如龚建平案开启了我国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的先河,足球赌球案涉及足协最高层震动全国。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一系列假、黑、丑、恶事件从整体上看严重阻碍了我国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从具体个案看,有的侵害了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有的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有的损害了良好的社会风尚……,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竞技体育领域的丑恶现象予以刑法规制正是社会危害性理论在竞技体育领域的具体运用,社会危害性是竞技体育刑法规制的根据。当然,对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时还要考虑其他的一些因素,如预防效果、司法成本等,但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化的基础,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大,就有了予以犯罪化的前提和基础;而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或社会危害性较小,则绝对不能用刑法的手段去进行规制。 因此,应对竞技体育领域发生的不良现象进行系统的分析梳理,对他们的社会危害性大小进行研究,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且已被规定为犯罪的按现行刑法进行处理,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但尚未被规定为犯罪的,则应分析犯罪化的必要;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一些行为则不能规定为犯罪或予以非犯罪化。 2. 社会相当性:刑法介入竞技体育管理的限制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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