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利弊之管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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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利弊之管窥
我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恶意拖欠工资定为犯罪行为,而屡屡发生的被拖欠工资者聚众“讨薪”、裸体“讨薪”等恶性事件,说明欠薪“顽疾”仍然存在,严重侵蚀着劳动者的生存和尊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政府各相关部门合力解决欠薪问题,是维护社会正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我国欠民工薪的概况 自2011年11月份起,自称是重庆垫江县的一名水泥工刘仲凡开始陆续发布以“讨薪寒”为主体的微博。微博中的“讨薪诗”被转发数千次,微博还贴出了几张“被欠薪者殴打”所致鼻梁受伤、血流满面的照片。年关将至,农民工“讨薪”事件再次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 近年来,为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然而,欠薪顽疾并未得到根治。主要原因是我国解决欠薪问题的一般程序时间比较长,走完这些法律程序少则数月,长则达2年之久,欠薪农民工往往面临“被拖欠”的无奈。 二、“恶意欠薪”入罪势在必行 当前,各国的制度虽然不同,但在与犯罪作斗争的对策上,存在相通和借鉴之处。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纷纷将欠薪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2011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恶意欠薪”正式列罪: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年4月l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其确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恶意欠薪”在刑法中正式入罪。这一规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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