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利弊之管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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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因“讨薪”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破坏社会秩序等情况,但具体包括哪些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另外,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未予规定,欠薪多长时间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时间界定,该规定恐怕很难切实有效的得到执行。因此,恶意欠薪罪在司法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的。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疑义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构成“恶意欠薪罪”的一个要件。此规定实际上增加了处理劳动纠纷的时间,客观上使欠薪者有更多的时间来转移、隐匿财产,而随后的诉讼程序又要占用一定的时 间,即使最终欠薪被追回了,中间所经历的时间也是“讨薪者”无法承受的。其中的“有关部门责令”亟待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指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是哪个或者哪些部门?需要进一步说明。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农民工不懂得法律程序,不知道到政府那个部门去“责令”。 四、结束语 总之,“恶意欠薪”作为犯罪由刑法加以规制,可以更好地加强民生保护,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顺应民意的。对于存在“恶意欠薪”的法律弊端问题,应尽快出台具体的刚性解释,使该项规定得到切实操作执行,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一页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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