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欠薪”刑法规制利弊之管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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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权益刑法保护的又一举措,倍受社会各界关注。 三、“恶意欠薪”入罪符合刑法保护人民的宗旨 (一)、“恶意欠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恶意欠薪”是指“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其有能力支付工资的情况下,故意不支付或拖欠,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由恶意欠薪所引发的极端行为频频发生,如“自杀”讨薪、“暴力”讨薪,特别是2010年河南农民工“开胸验肺讨薪”事件的发生更是震惊全国。劳动者集体上访、堵塞交通、围堵工厂等群体性欠薪纠纷事件屡有发生。“恶意欠薪”已经由民事性质的劳资关系纠纷升级为关涉社会稳定的公共事件,甚至于激化社会矛盾,诱发群体事件,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二)、“恶意欠薪”问题刑法规制顺应民意。 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然而,让每一个公民活得更有尊严,除了政府采取相关的保障措施外,首当其冲的就是法律制度的保障。用刑事立法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有着社会民意基础。 综上所述, 刑法修正案关于“恶意欠薪”人罪的新规定,使得刑法利用最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戒“恶意欠薪者”,更加有效地遏制了欠薪行为。用刑法的方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对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恶意欠薪”入罪存在的弊端 (一)、“恶意欠薪”入罪认定难度较大 涉及恶意欠薪犯罪标准的要素很多,如欠薪的数额、欠薪的期限、欠薪的人数等。刑法修正案中有“数额较大”及“严重后果”的规定,但多少才算“数额较大”?同时,“严重后果&rdquo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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