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视角下的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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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uo;的排斥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定义大陆架是基于沿海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此处有必要将中间线所以及自然延伸所依据的基础相区别,中间线的基础是“接近度”,而自然延伸的基础是“邻接”,两者并不相同。直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接用接近度容易造成对公平原则的侵犯。另外,公约要求在出现划界争端时应以协议解决,这是《公约》在大陆架划界争议中所规定的协议原则,也是争端解决的必经程序,日本国内法不可能解决此争端,而且超出公约规定范围。由此看来,日本的国内法规定与国际公约的要求是相背的。在国家有义务使其国内法与依国际法承担的义务相一致已成为一项国际法原则的条件下,日本的该项与国际法相违背的国内立法应属无效。 2. 国际司法判例对“中间线”的否定 在司法判例之中,当事国海岸线的长度的比例也是国际法院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中日两国的海岸线长度比例来看,东海西侧是中国的连续海岸线,长达3000多公里,其中仅杭州湾(北纬300)以南段即达900公里;东侧是日本零散岛屿的断续海岸线,从九州至琉球群岛仅1000多公里,岛间距离有的超过100海里,其中吐噶喇、奄美、冲绳及先岛群岛的东海海岸线总长度为380公里。来源:Www.Ybask.Com 。 在北纬300以南的地区。如果按照海岸的一般走向测算中日海岸线,其比例为64.3:35.7。由此可见,中国的海岸线要远长于日本,若以中间线使两国具有相同大陆架,则会造成海岸线比例与大陆架比例极不平衡的后果,显然不能认为是得到了公平结果,因此也应排除中间线方法的适用。 三、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和平解决的构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在海域划界出现争端时尽可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解决。中日双方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采取务实态度,尊重对方的权利主张,承认客观存在的分歧,综合考虑各种相关情况,和平解决东海划界争议。 第一,在划界问题解决之前,中日双方应首先考虑共同开发,它既符合国际法和平解决争端的原则,也符合两国的实际利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3款有关规定,中日两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通过政治谈判达成在过渡期内切实可行的临时安排。比如,首先确定权利主张重叠海域(争议海域),在缔结划界协定前双方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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