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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视角下高校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行政法视角下高校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是由行政权力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第一,权力的运行规律告诉我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无论行政权力怎么发展,这条规律是不会变的;第二,权利的实现规律告诉我们,行政权力不仅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强度差异悬殊,而且非常容易直接影响甚至侵害公民权利。从现代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必须加强对其控制,高校行政权力也不例外。
  二、高校行政权力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自上世纪末以来,教育诉讼案件频繁出现,引发了学者对高校法律地位、高校行为性质的大讨论,其中较多的是从教育管理的视角进行研究,而从行政法视角对高校行政权力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审视的相对较少。
  (一)权力设定:高校行政权力与法人权利相混淆
   虽然学界基本承认高校行使的部分权力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给高校行使的公共职权,但目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对学校的法律性质、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以及高校权力的属性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由于高校权力在源头上没能解决权力性质的问题,导致了高校法律地位云遮雾罩,高校行使的权力属性不清晰,高校行政权力与高校作为法人组织的固有权利都因为“办学自主权”的笼统规定而相混淆。整理:WWW.YbAsk.COM 。

   目前,立法上尚未真正解决高校法律地位的问题,更没有解决高校哪些权力应属行政权力的问题。虽然一般认为高校是因“法律、法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可以行使部分行政权力,但法律法规怎样的规定可以认为是授权行为?高校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规定享有的诸多权力中,到底哪些权力是授权获得,哪些是高校作为法人组织本身应该就有?哪些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权力,哪些又根本不具有行政权力特性?这些疑惑的存在都使“法律、法规授权”在解释“授权”现象时显得模棱两可。
  (二)权力运行:高校行政权力在行政法制外游离
   凡行政权,其核心即为自由裁量权,它是国家赋予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高校的主要活动是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要求有一个较宽松的学术环境。因

此高校作为行政主体,需要拥有比一般行政主体更大的自主权。但任何权都可以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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