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高校“行政化”问题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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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校的上级,主要起咨询和指导的服务作用。行政权力不能干预大学校长独立办学,不能影响学校的专业设置,更不能代替他进行学校内部的人事任命。大学校长独立办学只受法律和学校章程的约束。 长期以来,地方高校除了要被动接受地方政府的人事任命、经费支出、机构设置等干预外,还要应付来自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专业设置、教学评估、毕业证发放等干预。政府管理太细、包办太多,使学校陷入行政化的泥潭不能自拔。 (三)来自社会第三方监督的先天不足。 理论上来讲,并不能说我国的高等教育没有监督主体。按照行政管理的横向和纵向错综复杂的管理关系,可以概括为:地方高校培养人才办教育,一方面受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另一方面受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同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地方政府对所辖高校的管理工作。但从实际上来看,这种监督只是囿于政府或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狭义的行政监督的范畴,在这个关系中,监督主体还兼有领导的身份和管理的职能,因此这个监督主体也只是狭义上的第三方监督,而不是来自广义的更大范畴的社会监督,即真正的第三方监督。 二、地方高校“行政化”改革的基础和前提 (一)地方高校要做好自身定位,明确领导班子职责。来源:Www.Ybask.Com 。
地方高校特别是新建的高职院校,要全面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精神,深刻理解我国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充分认识高等学校在大的政治环境中做好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重要性;要仔细推敲法条内容,明确高校基层委员会的职责,明确校长负责制,“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只有这样,高校才能理清现有的行政管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找到产生“行政化”的根本原因。 (二)地方政府要解放思想,减少各类行政干预。 地方政府要放开高校的手脚,让高校自主独立地去办学。以人事任命上的行政干预为例,地方政府在选拔、任命地方高职院校的过程中,要避免“外行领导内行”的现象,让那些真正懂高等教育、能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在高等教育领域有影响有威望的人去担任学校要职。同时,地方政府也应避免一味地通过“一推双考”和行政任命的方式给地方新建高职院校安排干部,应该给予学校内部招聘、内部岗位竞聘、内部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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