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过敏成为“重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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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过敏成为“重灾区”
生病吃药,谁也“逃”不了。可是,“是药三分毒”,药品可不是随随便便吃的,必须先弄清楚再吃。这样,药品说明书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然而,生活中并不都是美满之事。有的药厂为了盈利,便在药品说明书上做文章;有的医务人员因嘴懒或交代不清,最后引出医疗纠纷;有的患者忘记了医嘱,又不会看药品说明书,自作主张或想当然用药,结果产生了一系列药物不良反应,其中最怵目惊心的就是药物过敏……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因说明书的“猫匿”而引起的官司。那是1995年8月18日,现年51岁的上海市录音器材厂退休女会计师胡爱苗因患三叉神经痛到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开出处方让其服用上海黄海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药。 胡女士按规定剂量服药10天30片,然而却带来一场死去活来的痛苦:体温升至摄氏40℃,视力模糊,脸面部及手脚掌部大泡性损害,全身黏膜多处溃疡,险些危及生命。经上海市瑞金医院多科专家会诊,结论为“卡马西平引起的重症多型红斑药疹”,并开出病危通知书。编辑:www.ybask.Com 。 后经专家多方抢救,患者胡爱苗才干同年9月23日脱险。 事情本该到此结束了,药物过敏,临床上司空见惯,然,胡爱苗却愤怒了。一张状纸,将上海市黄海制药厂(生产此药品的厂家)推向了被告席。 胡爱苗为何状告药厂?原来,此药厂删“繁”就“简”,擅自删除了卡马西平药品说明书有关“皮疹、荨麻疹、白细胞减少、粒细胞缺乏”等28项毒副作用的内容,结果使胡爱苗受害了…… 法院认为,原告因病就医,按医生开出的处方服药并无过错,被告擅自删除药品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违反了药品生产的有关规定,故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上海黄海制药厂只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1996年6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被告上海黄海制药厂赔偿原告胡爱苗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13223元,并补偿原告5000元(原告要求索赔1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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