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健康——药物过敏死亡是不是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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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健康——药物过敏死亡是不是意外?
2008年9月5日,被保险人张先生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向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年交保费用一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9年3月15日,张先生因感冒到宣武区某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张先生作了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随后护士按主治医生开具处方的规定剂量为张先生注射了青霉素。治疗的第二天,张先生发生过敏反应,经医院全力抢救,但仍救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此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并无过错,但基于同情仍向受害人的妻子李某补偿了二万元。处理完丧事后,在整理张先生的遗物时,李女士发现了该意外伤害保险单,遂向这家保险公司的北京分公司提出索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张先生是在接受疾病治疗时死亡,而其投保的保险仅仅是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张先生的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为由,拒绝赔偿。 这里,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意外伤害?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是什么?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受到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业务。编辑:www.ybask.Com 。 意外伤害有三层含义: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偶然的、不可预见的。②被保险人必须有因为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或残疾的后果。③被保险人意外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内在必然的联系。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范围。 2009年5月13日,张先生的妻子李某找到律师,经了解案情,律师认为,尽管张先生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但由于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对于被保险人和医院来说均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为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为疾病死亡,所以只能视为意外死亡,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委托律师代理其向保险公司索赔。2009年6月5日,律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庭审过程中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本案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范畴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青霉素,可以认定为外来因素。因为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才接受了青霉素的注射治疗。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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