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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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思考
城管执法,又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产物。它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具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体运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行政事态所归属的行政主体不明或需要调整的管理关系具有职能交叉的状况时,由相关机关转让一定职权,并形成一个新的有机的执法主体,对事态进行处理或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执法活动。" 一、我国城管执法的现状 (一)我国城管执法依据在理论上的困惑 1、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违背了职权法定和职权不可转让原则 随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诞生,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一个联合或者综合机关可行使数个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行政处罚权,这样一些原本应由行政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行使的职权被法律配置给了行政综合执法的主体。"这就导致了原本有法可依的行政主体不能依法行政,而行政综合执法主体又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因此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与行政法学理论中职权法定和职权不可转让原理背道而驰的。 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还违背了法律优先原则 法律优先指的是法律的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编辑:www.ybask.Com 。 我国城管执法的主要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16条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相对行政处罚权的相关问题没有法定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授予国务院对该事项的立法权,国务院不能从《行政处罚法》第16条取得制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行为规则的权利。 (二)违反执法程序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并没有一部完整的《城市管理法》,可以说我国城管执法依据是先天缺失。由于城管执法也没有统一的执法程序,导致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程序公正是实体法得以贯彻实施的保证,是促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保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对于改善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改变违反执法程序的现象。 (三)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暴力问题 近年来城管的暴力执法事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公权力形象和政府的权威,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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