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程序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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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程序研究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论文联盟http://*和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距的进一步拉大,城乡间的经济要素交流日趋频繁,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城市经济活动日趋繁荣。在此种情况下,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的相对滞后,城市管理问题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为加强管理和解决多头执法、政出多门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建立城管执法局集中行使城市市容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集中处罚权的试点工作一方面有效节约了行政资源,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城管暴力执法、不文明执法等现象的存在又抹黑了城管执法局乃至政府的形象。此种现象的出来,有城管队员个人的原因,当然,城管执法程序自身的缺陷亦不可忽略。 1 城管执法的程序困境 当前我国城管执法领域存在着种种不和谐的现象,这些现象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制度根源,其中程序上的困境尤其制约着和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建构。 1.1 城管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城管执法在程序上的困境首先表现为现行行政法规范中城管执法程序的缺失。城管执法本身是一种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模式,各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设置城管执法局作为集中行使处罚权的机构,统一行使原本由城市建设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享有的处罚权。在此种情况下,城管执法局的权限即由城市建设、工商管理和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力来源具有多样性。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城管执法主体之执法程序,“全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专门法规” 。以《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例,该法第四章为“罚则”,该章规定了可以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对违法处罚行为的救济途径、执法人员违法责任等事项,而没有规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程序规则。当然,《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中所规定的程序理所当然地适用于城管执法行为,这两个法所规定的程序具有相当的原则性,其很难适应城管执法工作的具体要求,亦很难对城管执法予以有效的程序规制。 1.2 程序违法普遍存在:城管执法程序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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