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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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和谐社会建设中城管执法的困境与对策
一、我国城管执法论文联盟http://*的产生与困境 城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把原来分属于公安、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起来由城管部门统一行使,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己集中统一行使的这部分行政处罚权。①这项行政体制改革的目的主要在于集中分散的权力,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运行的成本。从其设立的初衷来看,城管执法的任务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然而曾经承担了大众美好期望的城管,现今却受到越来越多人的指责。 一方面,暴力执法、暴力抗法现象频繁。众多事实表明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自身确实存在权力行使不当、执法素质不高等局限性,同时,被执法者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欠缺,暴力抗法现象也越演越烈;另一方面,执法体制与法律依据存在不足。以对流动摊贩侵占道路经营行为的管理为例,除城管外,公安、交通等方面法规也有所规定。且至今仍没有一部关于城管执法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城管执法职责范围、执法主体、执法方式、处罚办法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执法过程中经常处于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造成社会各界对城管执法非议不断。②严重背离“民主法治”这一和谐社会的的基本内涵。 二、国外先进城管执法模式的启示 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曾言:只有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城市,是难以创造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些不入流的经济形式,却是多姿多彩的经济马赛克。③由此可见,我国大多数城市一味打压、驱逐扮演着“经济马赛克”角色的城管相对人的做法是不利于城市健康发展的。纵观国内外城市管理的先进经验,中国香港城市管理的市政体制、城市规划法规设立、对流动小贩的治理、对破路施工的严格规定以及食品经营的牌照制等,很值得我们学习借鉴;韩国和美国采用区域管理的方法使符合规定的摊贩合法化,同时还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摊主的权利义务、行为细则,使执法人员与相对人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三、解决我国城管执法困境的对策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对于如何解决城管困境的问题,我们应该以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为出发点,以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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