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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对城管执法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城管执法的影响

《行政强制法》对城管执法的影响

 《中华论文联盟http://*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必定会对有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有所调整,从而对实施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有所调整。《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二者均对城管执法产生影响。
  
  一、行政强制执行对城管执法的影响
  城管执法机关目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权。与该法配套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亦有相同规定。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权。
  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也有相同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拆除权。
  4、《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强制拆除权。
  5、《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对泄漏、遗撒物的代履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车辆运输泄露遗撒的规定》也有相同规定)。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上述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中,只有《城乡规划法》是法律,根据政府责成,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有法可依。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配套规章都不是法律,其设定的行政强制执行必然受到《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停止实施上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设定的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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