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及比较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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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政法的历史发展及比较研究
一、行政法基本概念 (一)行政法的含义 针对行政法论文联盟Www.LWlM.com的含义,德国行政法学者哈特穆特·毛雷而认为“行政法是指以特有的方式调整行政——行政行为、行政程序和行政组织——的(成文或者不成文)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行政所特有的法。”而美国行政法学者伯纳德·施瓦茨亦曾这样给行政法下定义:“行政法是调整政府行政活动的部门法。它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行使的权力,确定行使这些权力的原则,对受到行政行为损害的人给予法律救济”。姜明安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一书中定义为“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本文行政法含义主要参考姜明安教授的定义。 (二)行政法的分类 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一般行政法是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 (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一般而言,其主要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在行政法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领域中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许可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而通过这些行政行为的实施,从而使之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明确的行政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在行政关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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