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并用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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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并用/行政行为 内容提要: 行政处罚法治化是我国行政处罚制度改变和完善的始点与终点,其中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处罚适用中最为敏感的问题,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是行政法治在一定阶段的必然,没有并用可能难以做到过罚相当;另一方面,行政处罚并用必须依法为之,对行政处罚并用进行必要的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的规定。2006年5月11日,南京市栖霞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判决:铁路部门在直通铁道的石梯处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和护栏,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赔偿陈秋各项经济损失20.5万余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南京市中级法院调解,铁路部门同意赔偿陈秋1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案件所有的受理费、诉讼费。参见孟亚生:《左腿被火车轧伤少年获赔10万元》,载新华报业网:http://ever. xhby. net/content/2006 -09/19/content_1404596. htm,发布时间:2009年9月19日。 [5]行政法典与行政事态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一个行政事项常常有多个行政法典进行规制。例如,我国有关城市建设的行政法规范就有多部,它们虽然处在不同的立法层次之中,但在规制事态的适用中两个以上法典之间会有一定的重合;有时,规制两个不同事项的行政法典在适用过程中也有可能重合,例如,调整土地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范有可能与调整税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范在适用中重合,而这两个行政法规范调整的事态并不相近。lOCalHOsT一个典则中的多个条文之间的重合更是十分常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适用时就有多个条文之间会形成对事态调整的重合关系。 [6][英]h.哈特:《惩罚与责任》,王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55—156页。 [7]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起初尝试是与行政综合执法结合在一起的,这都基于《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后来在施行过程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似乎成了一个独立的东西,其不再与行政综合执法相等同。究竟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行政综合执法放在一起进行制度设计,还是对它单独进行制度设计是需要进行探讨的问题。 [8]复合违法是行政法治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问题,这种复合违法的状况要比犯罪中的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状况常见得多,只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研究还没有进入到这个层次而已。在行政法学理论中构设复合违法的概念和理论是非常有必要的。 [9]“牵连犯就是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参见邹瑜主编:《法学大辞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157页。 [10]参见谢发友、李萍主编:《产品质量法新释与例解》,同心出版社2000年版,第297—298页。 [11]《行政法配套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95页。 [12][苏]杰尼索夫:《国家与法律理论》,方德厚译,中华书局1951年版,第464页。 [13]前引[11],第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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