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证券监管的法治化追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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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余均是规范政府的行为,特别是立法与决策行为。目前以管制和审批为基本特征的管理模式,与“公开、公正、公平”的wto精神背道而驰,必须改革,政府要舍得放权。经济学家张维迎尖锐的指出:要像戒毒一样戒掉政府管制,因为一旦放松管制,中国的经济增长率可以达到30%。 就中国证券监管而言,监管当局的职责定位应该是:规则制定者,规则执行及监督者,市场活动的裁判者。关于职责定位问题,有关方面其实早有认识。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刘鸿儒在1993年就指出:“如果我们继续沿用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证券监管机构直接插手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的内部运作,就可能将股市中的风险转嫁到地方政府、中央证券监管部门。我们必须在培养、发展证券市场中学会管理证券市场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在审查中发现有疑问的,应当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对其财务资料依照“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进行审查确认。这正是对权力法定、权力分立和以权制权的倡导,实际上涉及到中国证监会监管职责的范围及其行使方式变革问题,难怪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公开表示,此次判决将改变证监会的行政理念和风格。 6、处理好监管与自律的关系。从政府单独管理转向社会共同治理,是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趋势。他律与自律相结合,是各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的普遍特征,只不过各有侧重而已。<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提出自律的原则之一就是:根据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监管体制应当允许自律组织在其胜任的领域承担一些直接监管的责任。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实现证券法规目标的有益补充。lOcalHoSt自律组织除配合进行法律层次的管理外,更可进行道德层次的管理,同时其业务水平及深入程度更好,因而有时更加有效、全面和灵活。在这种情况下,监管与自律的职能分工,如何既符合国情,体现中国特色,又适应市场化要求,应该认真研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更大程度地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 7、追求效率。高效运作,以最低成本取得最大的管理效益。这也是对公民(纳税人)权利的最大尊重和实现。针对目前证券市场丑闻频频和信用危机扩大的状况,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加大执法力度,“治乱世用重典。以保护投资者为出发点制定的规范,其初衷虽好,但如果执行起来各类成本过高,则可能效果适得其反,因为这些成本最终难免还是要直接或间接的由投资者承担,而且牺牲的还可能恰恰是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与股东价值。所以,如何在最低成本、最大效益的前提下,加强监管,促进市场规范并发展,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 8、建立法律救济机制。法谚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救济是在权利行使遭遇障碍或受到侵害时的不可缺少的补救,是权利的最后一道保障防线。由于立法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对投资者民事权利受到损害后的赔偿问题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明知自己受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市场不当行为的侵害,权益受损却告状无门、索赔艰难,严重影响了对市场的信心。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权利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首开了投资者权益保护司法救济的新途径。今年“两会”期间,中国证监会在答复委员意见时提到正在研究成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中心。这些对广大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大的利好消息。法律救济机制的完善,必将使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步人良性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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