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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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物权法 民法典 社会效果 时代特征 内容提要: 物权法在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贷款难而引进的一项崭新的抵押制度。正是因此,它具有区别于中国《物权法》颁布之前《担保法》中规定的固定抵押的特点[10]408。 ( 四) 引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巩固住房商品化改革的成果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关于城市居民对自己居住的房屋享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的制度。中国《物权法》专设一章( 第 6 章) 而就该制度予以明文规定。从立法初衷来看,中国引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中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成功经验,其旨趣在于巩固中国自 1978 年代开始的城市住宅的商品化改革的成果。 众所周知,从 1949 年新中国成立迄至 1978 年之前,中国的住宅政策和制度是一种公有化、福利型的住宅政策和制度。在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它是一个以供给制为核心,以实物分配为特征的,几乎完全排斥商品经济运行机制的住房制度体系。从住房的生产、流通到分配、消费,它都有自己独特的运行机制。即国家单一投资建设住房,然后由政府单向流通到职工,并采用实物分配的形式,最后由职工无偿消费( 因为房租连维修费都远远不够) 。这种住宅政策和制度形成了按权力、关系、人情等分配住房的分配机制,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原则,而且,它还加剧了住房占有中的两极分化,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原则[11]。 1978 年中国开始住房政策和制度的改革,其目的就是要将此前的公有化、福利型住宅制度转变为有偿的多元主体的住宅商品化制度。localhOSt经过改革,将城市( 镇) 居民住房的生产、交换、取得均纳入市场经济轨道,以从根本上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自1992 年代起,中国开始全面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将住房的生产、交换、取得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在大量的多层和高层建筑物按居住单元被出售后,产生了对居住于同一栋建筑物上的若干单元的所有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予以规范、调整的必要。而这就需要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从国际比较住宅法的经验来看,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与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无不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来厘定城镇小区中的多层和高层建筑物按专有部分单元出售后各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基于巩固住宅的商品化改革的成果的需要,中国《物权法》建立起了基本上与国际社会相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则。 ( 五) 中国《物权法》为中国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奠定基础 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新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是决定中国当代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12]。在今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后的记者见面会上,温家宝总理进一步指出: 改革开放是中国人民的正确抉择,如果不继续进行改革开放,则已经取得的成果将会得而复失[9]。 前文已述,中国《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归属与物权性质的利用的法律。它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改革开放取得的成果,厘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所产生和形成的各种新的社会财产秩序。今后的改革开放将在中国《物权法》所作的各项厘定的基础上予以展开。 应该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其实在一些问题上也为进一步的改革预留了空间。特别是对一些有较大争议或社会公众还未形成基本共识的问题就仅仅做了原则、模糊的规定。这样的立法目的是,等待将来进一步的改革成功,人们形成共识后才做出明确、清晰的规定。比如,现行中国《物权法》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究竟是属于乡还是村或组,其第60 条的规定就很特殊、很模糊; 此外,第61 条关于城镇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规定也是如此。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中国《物权法》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就只规定了简单的 4 个条文。这其中的主要因由是,中国各地区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存在不同的做法,在很多方面还未形成基本的一致做法。具体言之,有的地区在尝试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收费的有偿使用,有的地区规定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进行登记,有的地区也在尝试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或转让。各种情形不一而足,较为复杂。由此,中国《物权法》就只能等待在这些方面的进一步的改革取得成功,社会公众形成基本共识后,再就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做出统一的清晰、明确的规定。 ( 六) 中国《物权法》为中国的人权保障提供财产法律基础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等。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权保护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社会公众享有多方面的人权权利。但是,二战结束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表明,社会公众享有充分的人权的前提和基础是财产权。没有必要的财产权作为保障,所谓人权,将会成为一句空话。 中国《宪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权保护事业获得极大发展,人民享有的各项人权获得实现。但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在中国的实际生活中,侵害人权的现象、对男女进行差别对待的现象、对残疾人加以歧视的现象等还是偶有存在。这需要我们在未来的人权保护中加以消除。另外,应该指出的是,中国今日人权保护的种类和层次还有待进一步丰富。也就是说,应该在强调保护生存权、发展权的同时,提倡和保护人民的追求幸福的权利等。 从当代世界民法发展的潮流看,21 世纪的民法指向和追求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保护人权。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的规定是人权的起点和基石,它们构成人权的最根本、最基础的内容。在今天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上,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剥夺他人的人权,使他人遭受不幸的现象还大量存在。比如,各种各样的内战、武装斗争、恐怖袭击、饥饿、贫困、政治压迫、社会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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