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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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疗损害责任 一般条款 过错责任 替代责任 请求权基础 内容提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系中的一种,其基本功能是概括已有明文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为没有明文规定请求权基础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和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的具体医疗损害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必须依照其规定的基本内容进行,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其基本归责原则,其基本构成要件应坚持"四要件说",侵权责任形态应定性为替代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为各类医疗损害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统一医事法律法规有关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适用,并在特定情况下进行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第54条为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民法学界和卫生法学界对第54条关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理解各不相同,对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与《侵权责任法》第7章其他条文的关系也是众说纷纭。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不仅会在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上引发歧义,而且会造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因而有必要对《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功能定位及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准确的解说。 一、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所处的环境探讨其法律地位 《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个特色,而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更是一个独具特色的立法例,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loCALhoST研究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首先必须研究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由于国外没有类似立法例,只能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比较,即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所处的法律环境进行分析。 (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三个层次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也叫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成文法国家的民事立法中,对侵权法的规定是采用一般化方法进行的。各国法律在规定侵权行为时,首先就要规定侵权行为一般条款,通过其来规范一般侵权行为。[1]有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是一切侵权请求权的法律基础。[2]也有学者认为,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解为所有侵权行为的全面概括,是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作了过于宽泛的解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只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3]各国侵权法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有两种:一种是规定其只调整一般侵权行为,这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的通常做法,被通俗地叫做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另一种是规定其调整全部侵权行为,而不是仅仅规定一般侵权行为,这主要是《埃塞俄比亚民法典》以及《欧洲统一侵权行为法典草案》的做法,也叫做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比较特殊,既有第2条第1款那样的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又有第6条第1款那样的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4]除此之外,《侵权责任法》还在第41-43条、第48、54、65、69、78条分别规定了6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就是其中之一。 据此可以看到,《侵权责任法》关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体系大致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1.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1款作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借鉴的是埃塞俄比亚侵权法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立法模式。它的作用是将所有的侵权行为都概括在一起,无论进行何种程度的侵权责任类型化规定,或者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出现新型的侵权行为,都能够涵盖在这个条文之中。 2.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条款则是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对于一般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没有作出类型化规定,凡是没有法律规定的一般侵权行为,仍然必须依照关于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适用法律,一般侵权责任的请求权基础仍然是第6条第1款。 3.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第48、54、65、69、78条为6种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与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和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相比,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仅适用于该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一般条款,均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调整范围之中,但就该种特殊侵权责任而言具有重要意义。 三个层次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构成了我国独特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体系,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它们之间的关系是:(1)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概括所有的侵权责任,包括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第41-43条、第48、65、69、78条)以及没有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特殊侵权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法》第11章规定的物件损害责任,第4章规定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即第32、34、38条)。(2)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涵盖《侵权责任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第54条)以及特殊侵权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第33、35、36、37、39 40条)。换言之,特殊侵权责任(包括设有一般条款的和不设有一般条款的特殊侵权责任)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类型仍然被涵盖在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中,但该种特殊侵权责任如果自身包含请求权基础,在适用时就不必援引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作为请求权基础。(3)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涵盖在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之中。 (二)《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三种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5-11章规定了7种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对其中的6种规定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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