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

【摘要】: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民法企业秘密权等构成。法人归根到底还是由许多自然人所组成,这些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存在两种关系:一方面是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是感情上的依托关系,而前者是主要的。当法人的名称权、商业信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不法侵害时,关系紧密者自然会出现紧张、忧虑、寝食不安,法定代表人更是如此。伤害所引起的直接后果是工人情绪波动、人心不稳、厂风厂纪涣散,因而导致订单减少、产品积压、产量下降、事故增多,法人组织的精神风貌出现大滑坡。笔者认为,这种伤害所引起的创伤与自然人因精神损害所带来的痛苦是相似的。只是承受主体和表现形式略有差异。因此作为法人的化身--法定代表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法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

(二)、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法人以外的其他非法人民事主体,如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其他非法人组织是否予以保护的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为这些非法人组织是否具有人格权,许多学者持否定态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遇到这类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发生的类似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如按《民法通则》99条规定,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称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受到侵害,使他们名誉受损,可以说后果是相同的。法律规定法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么非法人组织的权益该如何保护呢?法院对于这类案件一般也不认可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越来越多的此类侵权案件,审理中一再的以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为由对非法人组织的权利不加以保护也是不妥的。LocAlhOsT笔者认为,应该在相关立法中对非法人组织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规定,尤其是在我国现在大量下岗失业人员纷纷从事个体经营,作为弱势群体,我们应该给予他们足够的关注。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该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刑法》第三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均直接或者间接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限制精神损失赔偿的做法弊多利少,是不可取的。

首先,我们应当肯定因犯罪行为而导致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情况大量存在,特别是毁容,残害肢体等侵害人身权的犯罪尤为严重。这是我们讨论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时不得不正视的现实。犯罪分子致人重伤,终身残疾甚至死亡,不仅侵害了社会秩序,更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重大的精神损害。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惩罚,是对其行为予以否定评价,让其向国家承担了责任,但其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带来的心理伤害却没有补偿。虽然对犯罪分子于刑罚严惩对受害者的亲人来说也是一种抚慰,但远不能抚平他们的心伤。此种情况下,用金钱赔偿损失也许是可供选择的最好办法。
其次,不承认刑事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极不合理的。例如,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如果侵害的程度较轻而不构成诽谤罪,被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侵害的程度严重构成诽谤罪反而无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了。再如诽谤,侮辱,毁容,杀人碎尸,焚尸等刑事犯罪,其不法侵害手段比民事侵权行为恶劣得多,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精神打击和损害程度比民事侵权要大得多,然而民事侵权的受害人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赔偿,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却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这无疑是不合情理的,也是不公正的。

因此,笔者认为,既然刑事犯罪会给被害人带来精神损害,就应当建立起有效的法律救济机制,允许受害人在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应予以明确。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所以往往出现了不仅是不同法院,就是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在受理同类案件时,其结果都不一致。还有些性质相同、情节相似、后果亦类似的案件,其赔偿的差距也很大。而且从此类案件的审判结果来看,普遍都存在当事人请求赔偿数额与判决赔偿数额悬殊太大的问题。这些在现实中遇到的问题都说明我国立法在这方面的缺陷。

遇到这类精神损害赔偿案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有一定的原则供遵循,并考虑相关因素,以期减少法官的自由性,做到合情合理、平等的保护被侵害者的权利。而这些原则和相关因素则应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笔者认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遵循的原则主要是:

(1)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原则

①、物质赔偿与非财产赔偿并重原则。这是笔者的观点。有的学者主张金钱救济的有限性与辅助性,认为“只有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的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之恢复正常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5]但是对于这个“必要”怎样认定时,却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操作。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追究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一般主要先考虑非财产责任方式,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其次再根据需要考虑要不要适用财产性责任方式。但是我认为,我国的这种“主用式”[6](主要适用非财产责任方式)的原则,并不能很好的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简单地来说,法律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惩罚性。如果受害人通俗地讲只是要讨个说法,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而侵害人迫于法律或舆论向被侵害人并不诚恳的赔礼道歉,其实这对于受侵害人的精神损失可以说无任何意义。而对于侵害人来说,这种假意的赔礼道歉对他来说也并没有什么损失。而采用金钱赔偿的法律救济手段,更加突出体现了法律的惩罚性,也给侵害人以警戒。

②、精神损害数额应逐步提高原则。我国目前普遍存在判决赔偿数额过低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悬殊的问题。为更好地体现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解决这一问题,应对赔偿数额有所提高

[1] [2] [3]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与量刑标准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保险纠纷业内调处机制的完善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浅谈我国经济犯罪死刑的废止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
    [毕业论文]论我国经济结构性失衡与多层次产业转移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公民人身自由与安全权
    [法律论文]试论我国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企业管理]研究我国养老旅游产品开发策略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证据调查方法探源
    普通论文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际法的诠释意
    普通论文《侵权责任法草案》应当重点研究
    普通论文浅论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普通论文市场支配地位司法认定问题之探讨
    普通论文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属性探析
    普通论文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
    普通论文论合同生效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
    普通论文简述自然法思想对民法的贡献
    普通论文试论知识产权的侵权认定
    普通论文关于环境犯罪立法的几点设想
    普通论文国 际 商 事 仲 裁 的 发 展 趋 
    论文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骶管置镇痛泵治疗腰椎间
    普通论文[电子机械]近红外光谱分析技术及其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春节照田蚕习俗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六种领导方式(2)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县文化局依法行政工作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清明节清明养生
    普通论文[企业管理]浅谈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网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决策技术在外购液化气加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司法部门2009年上半年改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电气车间技术员个人工作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心得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统计局对当前农民工回流
    普通范文[检讨书]语文试卷没交、上课说闲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派出所民警先进事迹材料
    普通范文[科学发展观]学习科学发展观心得体会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厨具公司献礼国庆60周年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竞聘演讲稿]厅级办公室副主任竞岗演讲
    普通演讲[生日祝福范文]父亲生日祝福语100条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街道党工委民主生活会发言
    普通演讲[主持词]致朋友的节庆祝词集锦
    普通演讲[主持词]在庆中秋节、迎国庆节联欢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在旅游景点剪彩仪式上的致
    工作范文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集团公司工会2007年工作总
    普通总结[年终总结]宣传思想季度工作情况及下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党性分析
    普通党建工会[慰问贺电]致刚从领导岗位退下来的老
    普通总结[个人总结]大学生村官2009年度工作总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6个中国人的“和谐”故事
    普通汇报体会[工作体会]以廉政文化树立司法公正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企业e化:小企业如何实施网
    普通公文方案[合同范本]房地产开发合同(一)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2009年《科普惠农兴村计划
    普通党建工会[思想汇报]学习胡锦涛同志“七一”重
    普通总结[年终总结]卫生局2007年工作总结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