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都将发生医疗事故的法律适用直接指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规则由于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相冲突,已经被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所替代,因此应当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而不应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4条第8项关于医疗侵权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也与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相冲突,也同样应予以废止,不得继续适用。
2.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适用的范围
按照本文的前述分析,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范围如下:(1)对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部分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提供一般指导。对于《侵权责任法》第55、62条规定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第57条规定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以及第59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因过错造成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第54条作为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为他们提供一般指导。在解释这些条文时,应当以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为基准,不得违反该条文规定的基本精神。否则一律无效。(2)为没有具体规定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医疗管理损害责任也是一种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但由于法律对其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可以为其提供请求权基础。对于这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可以直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54条来确定医疗管理损害责任。(3)对没有明确规定请求权基础的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的医疗机构违反紧急救治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第61条规定的医疗机构违反病历资料管理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第63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不必要检查造成患者损害的侵权行为都没有明确规定请求权基础,在法律适用中可以直接援引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来确定侵权责任,支持受害患者的赔偿请求权。(4)为将来可能出现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提供请求权基础。对于在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医疗损害责任类型,《侵权责任法》第7章的其他条文不能涵盖且符合第54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规定要求的,直接适用该条规定来确定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适用的法律条文援引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依照《侵权责任法》第55、57、59条规定确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直接援引这些相关条文即可,不必援引第54条;(2)没有具体条文规定的医疗管理损害责任,应当直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规定,如救护车紧急救治不及时造成的损害、妇产医院过错致使产妇抱错孩子造成的损害等都可以直接援引第54条规定确定医疗损害责任;(3)对于《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请求权基础的第56、61、63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在援引这些条文的同时再援引第54条的规定,以确定医疗损害责任。
注释:
[1] 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0页。
[2]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
[3] 参见杨立新:《论侵权行为一般化和类型化及其我国侵权责任法立法模式的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4] 参见杨立新:《中国侵权责任法大小搭配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法学杂志》2010年第4期。
[5][6][13][15] 参见周友军:《侵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1页,第252页,第251页,第245页。
[7] 参见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273页。
[8][10] 参见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384页。
[9] 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3页。
[11] 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2-234页。
[12] 参见张民安:《侵权法上的替代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2页。
14] 参见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7页。
[16] 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36页。
[17] 参见杨立新:《中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0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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