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宗教的差别歧视、灾害、环境污染等,均使相关人的生活处于悲惨的境地。21 世纪是人权和人格权保护的世纪,作为权利宣言和权利宪章的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法,理当以保护人权、维护人权、尊重人权为其主旨和使命。
中国《物权法》实施五年以来的社会效果证明,物权就是人权,物权法就是人权法。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在这五年间又取得突出的进步。它具体表现为,中国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公众生活的幸福感和幸福指数不断提升等等。
( 七) 中国《物权法》为中国未来制定民法典铺平道路
民法的法典化是世界各国自近代以来出现的基本趋势。从那时起至今已有二百余年的时间。在这期间,以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现了民法的法典化。不过,物极必反,器满则倾。在当代世界,出现了所谓的“法典化解构”( de - codification) 的声音。但是从中国的情况来看,中国民法发展所走过的道路与西方各国不同: 在中国,民法的发展不是走得过头了,而是还有很大的不足。由此,中国民法的发展不应当是解构,而是建构。这就是为什么今天中国的大多数民法学者仍然坚持着中国应当走民法法典化道路的因由之所在。
从世界各国编撰民法典的历史与经验看,无论采用法国还是德国,抑或采取新近荷兰民法典的模式编撰中国的民法典,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均会涉及物权法。物权法由此成为中国编撰民法典的过程中一道绕不过去的关口。尽管在当代世界,财产的范围发生了极大的扩张和延伸,但关于不动产和有体动产的物权都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组成部分。
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是,除物权法调整的有形财产应纳入到民法典中予以规定外,其他无形财产( 知识财产、信用财产) 与集合财产( 企业、遗产) 是否也需要纳入到民法典中予以规定? 从新近中国民法学者提出的思路来看,理论上似应对此作出肯定的回答。(王卫国教授新近主张无形财产与集合财产应一并纳入到未来的中国民法典中予以规定。( 参见: 王卫国. 企业职工占有国有资产合法化,造成国有企业财产大量流失。由此,该法最终没有承认取得时效制度。现在看来,反对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这些理由已很难站得住脚。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或修改《物权法》时,将对取得时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
( 五) 未规定添附制度
附合、混合与加工,统称为添附,系传统民法上动产所有权取得、丧失的一种原因,均有添加、结合的关系。其中,附合、混合为不同所有人之间物与物的结合,加工为劳力与他人的所有物的结合。因添附的结果而形成的物如允许请求恢复原状,或事所不能或对社会[10]王胜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65.
[11]刘少波. 浅议住房的商品化与福利政策———兼与杨业成同志商榷[j]. 中国房地产,1991,( 11) .
[12]中国政府网,新华社. 温家宝总理 2012 年 3 月14 日在两会上答记者问[eb / ol]. ( 2012 - 03 - 14) [2012- 06 - 15]. http: / / * /2012lh / zhibo / zhibo _20120314zldw. htm.
[13]梁慧星,等. 物权法名家讲座[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86 -87.
[14]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 北京: 社科文献出版社,2007: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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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谢怀栻. 谢怀栻法学文选[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90.
[19]梁慧星. 中国民事立法评说: 民法典、物权法、侵权责任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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