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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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嘱继承 遗嘱自由 处分限制 立法构想 内容提要: 从平衡遗嘱人意愿与其近亲属利益、否定歧视妇女的传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护社会公平等考虑,均有必要找到遗嘱自由的“恰当底线”。在域外继承法中,无论大陆法或英美法传统的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措施对遗嘱自由进行一定限制。我国现行《继承法》却对遗嘱处分无所限制,仅必留份除外。该种过度信赖遗嘱人自治的立法,与财产继承法自身承担的职责不符。改革开放以来,遗产分配争议明显增多,与现行遗嘱继承立法不足有直接关系。我国遗嘱继承立法宜借鉴域外继承法经验,对遗嘱处分实施适当的限制,引入结婚导致婚前所立遗嘱无效、特留份制,限制遗嘱处分婚姻居所等,以保护被继承人近亲属的应得继承份额。 按照我国现行《继承法》,除必留份外,被继承人可以订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其选定的任意一个或者数个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他人,其配偶、子嗣却均无 一、对遗嘱自由给予必要限制的正当理由 遗嘱既为社会制度,自不能完全委之于立遗嘱人的自由意志,而须顾及一般社会及生者的利益,加以相当限制[1]。遗嘱不得违反强行规定或公序良俗,否则无效。为达成遗嘱人的个人意愿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遗嘱继承法应当根据社会[3]陈苇,等. 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m]. 北京: 群众出版社 2008: 67. [4]张玉敏. 继承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9: 243. [5]中国60 岁以上老人超1. 8 亿 每100 人中就有14人[eb/ol].[2012 -06 -01]. http: / /news. china. com. cn/rollnews /2012 - 04 /08 / content_13634227. htm. . [6]王利明.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5: 529. [7]法国民法典[s]. 马育民,译,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189 -190. [8]德国民法典[s]. 陈卫佐,译注 .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4: 559 -565. [9]意大利民法典[s]. 费安玲,等,译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38 -144. [10]瑞士民法典[s]. 殷生根,译 . 艾棠,校 .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124 -127. [11]日本民法[s]. 曹为,王书江,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6: 203 -206. [12]韩国继承法[g]/ /吴宗训,蒋月,译 . 陈苇. 家事法研究: 2010 年卷. 北京: 群众出版社,2011: 346 -347. [13]赵秉志. 澳门民法典[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508 -513. [14]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m]. 蒋月,等,译.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8: 1 -2. [15] roger kerridge,a. h. r. brierley. the law ofsuccession[m]. london: sweet & maxwell,2002: 124 - 128. [16]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表8—13 全国按户主的职业分的家庭户住房状况[eb/ol].[2012 - 06 - 02]. http: / /* / tjsj / ndsj / renkoupucha /2000pucha / html /l0813. 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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