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都有着非常大的积极影响。 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正式法规中明文规定以国际金融中心为奋斗目标的城市有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深圳、大连等等。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不仅需要中央立法,也考验着地方立法者的智慧,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也同样如此。本文通过分析上海、北京、天津、深圳四地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亮点与不足,以期为完善上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立法提供管窥之见。 一、各金融中心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地方创新立法的亮点与不足 1.地方创新立法亮点之一是在目前有关金融立法权归中央的立法体制之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地方立法的空间较小,但四地有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立法都极尽创新之能事,涵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方方面面,尽显地方立法者的智慧。《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原则和目标、市场环境、设立形式与条件、工商登记、税收政策、投资者权益保护、行业自律、信息服务和宣传等内容。《北京市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工商登记、税收优惠与减免、产业政策优惠、引导基金、政府补贴、信息服务、政府服务支持等内容。在《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1个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两个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之上,最近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等又印发了《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深圳市也有《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两地也都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LocaLhoST 2.地方创新立法亮点二是各地立法呈现出立法竞赛的发展态势。早在2000年10月11日深圳市就制定了创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暂行规定[已失效],一系列特区规章直接成就了深圳风险投资业在国内领先地位。随后,2002年05月05日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等11个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也迎头赶上。紧接着,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北京市发力于2007年,2007年07月1日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这一竞争态势因天津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政府金融办等关于印发《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沉寂了几年后,四地再度集体发力:2008年11月10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等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意见部分内容调整的通知;2009年06月02日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浦东新区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试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06月03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2009年10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2009年12月22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商务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在京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3.地方创新立法亮点之三是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法制重监管轻服务相反,私募股权投资地方立法出现了一种奇特的重服务轻监管的倾向,充分尊重市场的主导作用。前述地方立法基本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工作只字不提,而是要求各部门对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服务。上海的地方在立法原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指出,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发展遵循市场化、国际化、规范化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各类主体,参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的发展。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国家 [4]国务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2009.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