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城管执法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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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管执法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相对集论文联盟http://*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围绕着职能,把不同部门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则是在更广泛意义上的相对集中行政权,、也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一项重要实践。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形式有很多种,而在城市管理领域出现的综合执法,是一种发生在行政机关之间的行政处罚权的横向集中。从城市管理的角度来说,二者的有机结合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行政执法的水平和效率,同时也降低了城市管理的成本。但谈到“如何为政府部门合理配置权力”的问题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狭隘性就显现出来了。从表面现象上看,职责权限不对称、治标不治本等都是它的缺陷;进一步地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更多地是在关注行政执法中的综合治理,忽视了行政执法中的预防机制。 二、“城管”的前世今生 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拉开序幕,城市中的一些人为了生计大胆走上街头做买卖或操副业。而后数年间,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同时也有许多人随着国企改革而下岗。他们中相当一部分选择了以“练摊”为生。城市需要文明有序的发展,与此目的相违背的行为必定要被适当限制——一批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执法机关便应运而生了。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最先是在城市管理领域展开的,我们可以把它看成是城管执法工作的一个里程碑,甚至可以认为这是国内城管执法工作的真正开端和“大部制”改革的先声。 虽然手握执法中的处罚大权,“横空出世”的城管和工商、交通、卫生等传统部门的地位仍有极大不同:后者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一个垂直的权力架构;而城管则主要是按照地方政府意志进行城市秩序的管控,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它并不是传统部门执法职能上的集合,而是各地城市政府的“别动队”。而在执法的程序规则上,处罚法赋予城管执法队员的保障模式,也远不足以用来完美回应社会各阶层对他们的要求与期待。 三、详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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