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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管执法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从城管执法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调将会变得更加困难。举一个简单的例子,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因此,在公安机关以外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需要对违法者实施拘留处罚时,就论文联盟http://*容易发生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问题。但倘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由公安机关充任,又有可能带来警察权力超量扩张的危险,同时妨碍公安机关本职工作的进行。也就是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没有超脱“谁管理,谁处罚”的框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传统行政处罚体制的弊端。
或许,唯有在我国建立起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并彻底取消城乡二元制等根本制度性的变革,才能够从根本上改善城市管理中矛盾重重的现状。同时,行政部门不应该遇事一罚了之,而应不断总结经验,破旧立新。诚然,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与综合执法的问题在实践层次看来还不成熟,还是个新事物。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国家与社会终究会在权力的博弈与平衡中得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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