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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城管执法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从城管执法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一)执法标准不明、手段随意化
  有些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常常对违法行为人肆意谩骂甚至殴打;有些执法机关疏于日常管理,总是在出了人命、遭到舆论曝光或在上级领导指示后才如梦初醒;有些行政机关因财政困难,采取用罚款抵消经费的措施或者下达“罚没款”指标,再以正常渠道划拨经费;有些执法人员以收代管、以罚代管,造成局部地区脏乱久治不绝。
  (二)执法程序和监督体制不健全
  一方面,执法人员抱怨执法难;另一方面,百姓对执法者乱收费、违反程序执法等现象叫苦不迭。城管执法者常常扣押物品而不开具清单,或者不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罚款不给收据、以白条随意代替,甚至是适用简易程序超过范围等等。此外,城管执法过程中也缺乏一个有效的外部监督系统来制约其行为,这也使得很多问题得不到根治。
  (三)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一些城管人员业务水平较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掌握不熟悉甚至根本不了解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执法不严、滥用裁量权的情况。这些综合素质较低的城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缺乏一定的现场控制力,不能对具体事件做灵活应对,达不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专多能”的要求。
  (四)所谓“交恶”——现行城管体制的问题
  现行城管执法机构的职能来源于地方政府机关原有的城市管理职能,其职权则是以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为核心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属于行政职权的范畴,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公权力,也是直

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公共权力,这类权力应当由国家机关直接行使。而现在,各地把城管执法机构定性为事业编制的事业单位,这实际上是把典型的国家职能交由非国家机关的单位去行使,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不利于城管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是画地为牢还是另寻出路
  尽管处罚权相对集中了,但在这之前的所有行政管理职能都还分属于相关行政职能机关。而当各部门从本位利益出发时,就会滋生一种“不买账”的现象,造成行政管理职能的分散性。从客观上讲,经过相对集中之后的行政处罚权与其他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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