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管执法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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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度化,使城管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裁量权减弱,有效的减少城管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树立城管执法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2、完善城管执法公众参与制度 我国行政法中有公众参与制度的具体体现,但是我们还需要不断加强公众参与的深度,对一些敏感或涉及范围过广的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案件,应举行听证,让相关人员共同商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形成公众与执法人员的平等对话,改变原来的不平等的法律地位;实现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更好的规范城管机构的工作;政府通过主动放权,还权于民,充分发挥公众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形成人人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局面。 3、比例原则的适用 "比例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的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也就是如果能有多条途径实现自己的行政目的就应当选择一条对行政相对人伤害最少途径。 (二)健全城管执法监督体系 1、完善权力机关监督。在对城管综合执法监督过程中,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4]以试点的方式建立我国人大监察专员制度,不但可以加强人大的监督职能,弥补长期以来人大在监督中力不从心的现象,而且可以使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那些滥用权力案件通过行政监察专员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来源:Www.Ybask.Com 。
2、健全内部监督。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城管执法的责任制。可以考虑在县级以上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中设立一个独立的内设机构,用于专门监督城管执法,可以在其内部成立专项监督科室,充分利用其监督职能,独立于管理职能、执法职能,同时保证其在组织上、人事上、经费上的独立。 3、强化司法监督。司法监督又被称为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最后一道路线,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最重要的一种形式。首先,我们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给予检察院对其进行公诉的权力,以应对来自行政机关的压力。其次,加强人民法院对城管执法的监督,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时候要能顶住各方压力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公正审判。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合法救济。 4、促进社会监督。城管执法的社会监督是诸多监督方式中最能有效缓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矛盾的一种监督方式。我们可以成立城管监督员工作会、评估委员会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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