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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立法趋势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我国信息立法趋势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我国信息立法趋势与档案法律法规建设研究

信息社会的到来,出现了原有的法律难以调整的诸多问题,如信息自由、信息安全、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及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等等。这就要求加强信息立法,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信息社会的社会关系。档案是信息的一部分,信息立法对档案立法和档案法律法规配套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了解信息立法趋势,探讨在信息立法趋势下如何修改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档案法律法规,如何配套相关的档案法律法规和政策,以适应信息社会及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有着积极的意义。
  1 我国信息立法趋势研究概述
  我国有关信息立法研究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2011年底,在知网期刊文献数据库中,以“信息立法”为检索词,以篇名为检索项检得78篇,以关键词为检索项检得301篇,以主题为检索项检得402篇,以全文为检索项检得3315篇,取得了相当规模的成果。在以主题为检索项得到的402篇文献中,有36篇涉及国外信息立法,主要以介绍性与比较性文章为主;有关信息立法趋势的18篇,主要内容涉及信息安全、信息公布、政府信息、信息法学、知情权、信息法律预测、个人信息安全等方面。编辑:www.ybask.Com 。

  对于我国信息立法存在的问题,罗冰眉认为:“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信息立法存在严重的立法失衡。一方面,现行信息法律法规主要分布在信息产权、信息市场和信息安全保护等方面,但对于信息资源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等方面,则表现为法律法规供给不足。”“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失衡,导致许多信息企业、信息机构自律规则、自治章程、自订产业标准,造成了人、财、物力的浪费,造成不必要的封闭和自锁,从而对整个社会信息活动产生一定的掣肘作用。二是现行信息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映射和相互支持。”[1]汪金萍认为:“我国的信息立法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有许多空白点,尤其是在政府信息资源管理、隐私权的保护和信息市场的管理等方面,均无相应法律加以规范。另外,我国信息立法偏重科技信息,忽视非科技信息的重要性,与社会全面信息化的发展趋势相脱节。”“在我国的信息立法中,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规则还不够衔接或衔接度不够。”[2]
  对于我国信息立法的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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