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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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研究
我国目前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管理相互结合以及中央管理和地方管理相互结合的管理模式。虽然该管理模式总体看来比较科学,但其中也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资源管理和能源管理相互分离,管理职责分散,重经济性管理、轻社会性管理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做出分析,提出了部分见解,望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体制存在的问题 (一)可再生能源的管理与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管理相分离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第5条的规定,可再生能源由能源主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水资源是由水利部门管理的;根据《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地热资源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的;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海洋资源是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此外,风力资源、太阳资源、生物质资源亦分别由气象部门、农业与林业部门管理。这种能源管理与能源资源管理相分离的体制,在操作层面就会形成这样一种情况:要开发利用一个有关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既要得到资源管理部门的前置性审批,又需要得到能源部门的审批。编辑:www.ybask.Com 。 这种“双重审批”甚至“多重审批”的体制实际上大大增加了可再生能源进入的“门槛”,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构成严重障碍。 (二)管理职责分散 《可再生能源法》第5条规定,全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由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但是,实际上可再生能源的管理职责呈现的是一种十分分散的现象,这种分散的现象不仅在分部门的管理中有所体现,而且哪怕是在同一个部门当中,对于管理职责也是比较分散,不够明确。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的多个司局都有分别担负有关可再生能源管理的职责,从而使得可再生能源的规划和项目审批以及能源调配等职能相互分离。与此同时,《可再生能源法》所规定的分部门管理涉及国务院众多部门的管理职责。管理职责的分散对于各部门所采取的决策权威和效率都有着一定的影响。我国在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成立了国家能源局之后,对于可再生能源的管理体制做了诸多方面的改善,但还是没有从根本上有效解决问题。 (三)重经济性管理、轻社会性管理 我国目前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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