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障碍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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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障碍与完善
一、债权让与的制度性障碍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虽对债权让与作了规定,并初步建立了我国债权让与制度体系,但从现行制度来看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我国债权让与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保守,且侧重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也是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出发,赋予债务人知情权、抗辩权和抵销权,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较为充分。然而,与此相对,从合同法关于债权让与的相关规定来看,关乎受让人利益维护的规定则几乎为空白,若债务人行使上述权利将会导致受让人的不利益,债权人究采何种救济手段,法律未为明确。于此法律体制下,人们势必因受让债权需承受过重的风险而在受让债权时犹豫不决,裹足不前。 债权自身所具有的特性以及各种外在环境因素导致的债权风险大量存在,债权信用严重缺失,其作为交易之标的,较一般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而言,在流通性能上存在先天性缺陷。而我国现行的债权让与及担保制度,由于相关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和陈旧,且忽视了对受让人安全地位的维护,恐难弥补债权的这一缺陷。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制度进行完善,通过确立一系列特殊规则提升债权的信用级别,保护债权受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需承受较重的债权风险而丧失受让债权的积极性。编辑:www.ybask.Com 。
二、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 为保障受让人的安全地位,应当明确规定让与人在转让标的债权时应当对受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当受让人因该债权存在瑕疵而受有损害时,让与人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从世界各国立法来看,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亦均对让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作了规定。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尽管《合同法》第150条明确规定了在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然其能否适用于《合同法》在总则中所规定的债权让与行为,则未为明确。由于债权与一般有体物在自身性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债权让与中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也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因此,我国《合同法》在总则中单独对其作出规定具有合理性,但现行立法仍过于简陋,尚待完善。 (二)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债务人抗辩权的行使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维护其利益的重要权利,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债权交易演变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形态,交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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