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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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管理,尤其是在针对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准入管理方面,主要还是集中在经济领域,而对于所涉及到的公共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社会性管理程度依然不够。我国《可再生能源法》中虽然对于建设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审批和上网电价管理等经济性管理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 对于可再生能源造成的资源和环境问题的社会性管理还是没有涉及。所以,在《可再生能源法》当中十分有必要对可再生能源的社会性管理作出有效的相对性专门规定。 二、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的健全 随着可再生能源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的广泛开发和利用,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得以稳步上升,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观念也应当进行有效的转变。对于可再生能源应该做好宏观规划,经济性管理可以适当放松,社会性管理进行逐步加强。笔者分析总结可以从以下主要三点对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进行健全和完善: (一)对可再生能源主观部门进行综合统一管理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中提出,新成立的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节约等。整理:WWW.YbAsk.COM 。 所以,国家能源局的首要任务是全面发展新能源,对于可再生能源的统一管理不应仅仅是单一的对目前各部门进行的分散整合,还应对可再生资源和可再生能源管理进行有机整合,将分散在不同管理部门的可再生能源的管理职责进行有效的融合。 (二)建立“城乡一体”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 国家能源局负责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并且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部涉及可再生能源的机构进行了整合。但是,对于农村的可再生能源,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农村小水电职能,如何进行整合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推广运用,前提是必须要建立“城乡一体”的可再生能源管理体制,全面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体系的建设及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这样不仅能够改善农村居民用能的基础条件,而且还有力的保障农村能源的安全。 (三)处理可再生能源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目前我国的整个能源领域包括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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