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学研究性教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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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通过学生主体参与,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研究与创新工作的能力,包含着两个发展维度,即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与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 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注重激活知识研究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法学知识建构、法律思维培植、学术探究为核心的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旨在培养学生以法律人特有的思维方式感悟法律精神。知识的传授不是灌输文本,而是传递生成性知识,法学并不是自给自足的学科,研究性教学引领学生关注历史、经济、社会等等更多领域对法律产生的影响,理解、内化与发展法律,形塑未来法律人的理论理性。然而,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不等于传统的法学理论教学,其对教与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应当兼具学科专业研究能力与教育研究能力,关注学术前沿与司法实践,能使讲授变得更富有启发性,更有成效地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与理论探究能力进行培养与锻炼;对学生而言,强调学习的自主性与探究性,不仅有利于对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研究实现知识生长。 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则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运用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以法律事实发现、职业素质养成为核心的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通过对法律事实的证明与重构、法律规范择取、法律思维运用、法律论证实践、法律表达以及法律实务中矛盾的解决等,培养未来法律职业者所必须的职业操守与职业技能,锻造实践理性。编辑:www.ybask.Com 。 实践指向的研究性教学更不同于我国以往的实践教学方式,它是以培养法律人实践理性为目标,重视实践过程中的探究能力与职业技能的全面养成,于理论指向的研究性教学在教学理念、师资配置与课程设计上同等重要。以往的实践教学多被理解成理论教学的附庸,如案例教学法不是为了教会学生如何识别、证明、重构事实,如何择取、运用法律,更多时候仅仅是作为某一理论的解释工具,且案例常常经过修剪,失去了真实生活的复杂性。锻炼学生表达能力的“法律文书及写作”课程,“只关注以格式化的法律文书撰写为主,缺乏具体的法律问题和针对性,学生很难从这种法律文书课程中获得对法律后果的理解,无法感到智性的挑战,很难激发学习的热情。”[9]模拟法庭教学不是为学生提供相对真实的“演兵场”,而是为了熟悉诉讼程序而由少数学生参加多数同学观看按照剧本进行的表演。尤为重要的是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系统有效的目标组成、实践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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