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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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环境生态作出基本的数据测度和管理,对污染主体进行一定的管制。而且,监管机关的机制创新和统一协调也应该在立法当中有所体现,用以完善相关部门的统一协调和合作。 3、农村需要包含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优惠和赔偿补偿的环境法。资金对于环境破坏的防治意义重大,而且资金也不能完全来源于在相关区域生活的农民。因此,环境立法应该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资金来源。因为乡镇级行政机关通常不具备进行整体性环境防治的充足资金,所以环境保护资金的转移支付应该在立法中得到明确; 乡镇企业进行技术改进和低碳经营等有益于生态文明的改进应该获得与城市企业同样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在立法中应该明确环境的损害赔偿和补偿机制,完善对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使环境保护不只是经济发展的一项成本而要成为其目的的一部分。 4、最后,农村需要司法制度创新的环境法。要将环境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视野,行政机关制定的环境评测规划等通常被认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环境法律行为也应该被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主要是基于在民主法治时代行政机关并不足以成为环境处置的“人民的代理人”;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得环境问题的司法处置能够更多地惠及处在相关区域的人们,使得司法作为环境保护的最后屏障的制度设计的初衷能够得到最终的实现上一页 [1] [2] [3]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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