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与法律理论》之浅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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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法律理论》之浅见
在《全球化与法律理论》这部译作中,在序言部分作者鲜明的提出了自己的三个主题,第一,试图对世界法律做整体性理解的时候必须谨慎,不要过于一般化和简单化,即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的全球化是在次全球化的层面上以复杂的方式进行的。第二,我们应该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对先前的法理学文献和思想进行批判式的学习。第三,相对于以往的西方法学和法律理论传统很大程度上仅仅关注工业化社会中作为国内法和国家法的民法和普通法体系,作者更加强调的是来自不同文化和信仰体系的制度,并且把这些制度和程序作为稳定和正义的基础来共存与合作。 在本文的第一章当中,作者首先描述了自己对全球化、法理学以及法理学在法学中地位的看法。作者对全球化所做的定义是将其看做一种过程,这种过程利于创造并巩固一个统一的世界经济,一个综合性的通信网络,这一网络能够覆盖全球,即使没有渗透到地球的每个角落。关于全球化与地方化的关系,作者提到全球化并不排斥地方化,相反,他们通过复杂的、矛盾的方式相互作用。并且提到了桑托斯对待此问题的观点,即核心国家专注于全球化的地方性,而边缘国家却只能被迫的选择地方化的全球性。编辑:www.ybask.Com 。 接着作者提出了自己对于法理学的理解路径,从三个角度去认识:作为遗产、作为意识形态、和作为一种活动。首先,人们可以把法理学理解为一种文本和思想的遗产,作为如此丰富的遗产人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只选取其中很小的一部分进行研究或作为资源。其次,人们可以把法理学看作为意识形态。既可以是马克思意义上信条的体系,常用来把现存的法律制度或秩序神秘化、正当化和合法化。再次,人们可以把法律的理论化看作一种活动,他致力于和法律相关的一般性问题的提出、再提出、回答及争论。 在第二章当中,作者首先对一般法理学和特殊法理学作了一个简单的区分。并举出了边沁在此方向上的观点,边沁的目标是把推理的实验性方法从自然科学推广到道德的科学上,他在这里强调了三点:第一,一般法理学与地方法理学的区分,取决于解释性法理学与批判性法理学这一更根本的区分。第二,普遍性法理学与地方性法理学的区分,并不在评判者与解释者之间的区分协同扩展。第三,边沁创造了国际法理学一词,应用于主权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并与国内法理学相对。而奥斯丁则师承边沁,边沁对功利主义原则的阐述,对法律和道德、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的区分,则为奥斯 [1] [2] [3] [4] [5]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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