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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亨金在国际法上的主权思想           
浅析亨金在国际法上的主权思想

浅析亨金在国际法上的主权思想

路易斯·亨金(1917-2010),是自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美国国际法学界最著名的学者之一。[1]作为《美国对外关系重述》(第3版)的首席报告人,亨金在国际法上的主权思想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美国对外关系中的主权观。《国际法:政治与价值》一书较为完整地反映了亨金的主权观。然而,有些学者从该书的“主权神话”一词中误读了其主权思想,并称亨金是主权消亡论者。笔者认为,亨金抛弃的是“主权”词汇,而非主权观念。“主权”一词源自于西方政治学,[2]寓意国内最高治权。此概念被引入国际关系及国际法后,一度引发了诸多讨论,诚如有学者所言,“主权是国际法上最有争议的概念之一”。[3](p283)
  一、主权理论及其演变
  (一)传统主权理论的沿革
  主权学说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以及古典罗马法。[4](p2)当时存在着教会和国家之间的斗争,亚氏证明了多数人统治的正当性,为主权学说之争提供了基本命题。编辑:www.ybask.Com 。
在其影响下,圣·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最高权利纯粹源于人类的创造——也就是人民的创造,与上帝创立的教会相对”。[5](p3)但这种最初的“人民主权”观念并没有使主权概念得到高度发展,完善的主权学说的展开要等到民族国家的形成。[6](p3)法国著名思想家博丹在其《国家论》(1576)一书中系统论及到国家主权,[7]主张主权是国家绝对和永久的权力,是不可分且不可剥夺的。这种较为绝对的主权观与其身处的社会背景不无关系。当时法国正处于从封建主义向中央集权国家过渡的阶段,需要将国家利益置于宗教和个人考量之上,但博丹在政体上却强烈支持君主专制。其后的英国学者托马斯·霍布斯在其著作《利维坦》(1651)中对专制主义做了更为彻底的论证,甚至认为人民从来就没有拥有过主权。而后洛克提出主权在民。卢梭也认为,主权来源于个体独立意志自愿结成的契约,是不可分割、不可让渡、绝对的,人民主权学说被推到了顶峰。康德①深受卢梭的影响,虽其形式上接受了契约理论,但事实上却否认契约的现实存在,在他看来,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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