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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菲石油“中国式傲慢”的法学解析           
康菲石油“中国式傲慢”的法学解析

康菲石油“中国式傲慢”的法学解析

  引言
  2011年6月4日以来,由美国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菲)负责作业的蓬莱19-3油田连续发生地层裂缝溢油事故,溢油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损害。在中国的自然海域上,作为肇事方的康菲面对所造成的严重环境破坏事故,应是自知理亏,赶紧认错,知错就改,尽全力赔偿和弥补事故损害。而现实却是康菲的“傲慢”,媒体称其为“中国式傲慢”:漏油事故发生在6月初,但直到7月初,时隔一个月之后,作为肇事方的康菲公司才首次对公众进行回应。直到8月24日,也就是事故发生后的两个多月,康菲石油才公开道歉,而对至关重要的损失赔偿问题一再避而不谈。直到2012年1月25日,时隔半年之后,康菲石油才就赔偿方案作了论文联盟http://wWw.LWlM.cOM首度公开发布,但从法律框架来看存在诸多疑窦和瑕疵,引发公众质疑:10亿元的损害赔偿和补偿金额是否足够?如何计算出来的?补偿对象有哪些?如何补偿等细节不清。关于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基金设立的具体金额一直未披露,也无实质性举动。编辑:www.ybask.Com 。
由于赔偿方案存在诸多弊病,受损者们纷纷拒绝接受,赔偿工作陷入僵局。
  纵观2011年6月康菲石油事故发生至今的一系列行为过程,相对于康菲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现阶段和后续的环境损害恶果,事故的解决措施是苍白乏力的,而相对于乏力的措施更让民众愤怒的是康菲傲慢的态度。康菲在中国海域上造成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敢如此地怠于作为、纵容损害发生、停止损害不及时,而且对现实损害不致歉、甚至隐瞒和不承认以及赔偿内容不明确、金额不充分、行动无实质进展,这些所谓的“傲慢”背后,是对中国法律的熟悉,更是对中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不完善和法律“软肋”的有恃无恐。因此,基于康菲石油案,我们迫切需要从法学的视角解析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缺陷及产生原因。
  我国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海洋生态补偿立法亟待完善。迄今为止国内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家大法只有一部,即1999年12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但此法没有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这部法律时缺乏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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