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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浅谈中国宪法的司法适用
的产生也就造成了立法机关缺乏监督,司法机关缺乏独立性。法律和法院也就失去了法制权威和公信力,使得社会中出现了有法不依,法律规定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违宪的法律法规也因为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而大行其道。
  我们还必须清楚一个问题,宪法的司法适用与宪法的私法化是两个概念。宪法私法化的倾向主要就是由于宪法在当今中国社会未实现其根本大法的地位,上位法下位法的同时缺位造成了中国实现宪政过程中的尴尬。所以盲目地将宪法的适用范围延伸至公民之间的私权利领域,那宪法也就失去了它根本大法的地位,成为了同民法一般的市民法。这将会导致中国法治进程中的混乱,将不利于宪政的发展。
  已逝的蔡定剑老师就曾指出,我国的政治社会发展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宪法实施的途径也完全不同。西方是从弱国家权力,强公民权利开始,向国家权力强化和限制公民权利方向的演进。而我国的过程恰恰相反,所以应先建立保护宪法上的私权的宪法诉讼机制,把宪法实施起来,把宪法的权威建立起来,然后待国家有条件的时候再建立违宪审查机制。
  所以,宪法司法化不是说公民在法庭上可以引用宪法来保护自己权利,法院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来判案。宪法的司法适用应严格其适用的条件和限制。否则就会产生滥用宪法并弱化宪法的权威。西方法治发达国家通常认可“穷尽救济手段原则”。即只有通过现行的法律和现有的各种救济途径都还不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时,才能引用宪法。可以试想在当今社会矛盾激化的中国,如果没有“穷尽救济原则”这一原则,那公民就都可以直接引用抽象的宪法条文而提起诉讼,而这将必然导致中国诉讼的泛滥。
  在本文作者看来中国宪法适用的问题的确需要谨慎行事,既要发挥宪法的作用又要防止宪法被盲目的利用于社会的私权利范围。一方面要重塑中国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让宪法的权威在中国社会中生根发芽。另一方面所有的部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不仅不能违背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定还必须对宪法的相关条文进行细化,让宪法的灵魂能真正落实在现实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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